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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高新区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债务性融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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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1-14 10:43
浏览次数: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区全国科技金融结合试点相关工作,大力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园区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帮助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财政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 号)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债务性融资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债务性融资服务机构”)包括:
(一)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可并签订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协议,在麓谷园区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融资性担保、保险等机构;
(二)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可并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合作成长基金(简称“合成基金”)、保理、融资融券等投融资机构;
(三)其他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债务性融资服务合作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补助,是指高新区财政专项用于补助中小微企业通过债务性融资服务机构获得无固定资产抵押银行贷款而实际支付的利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费补助,是指高新区财政专项用于补助中小微企业通过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需纳入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在高新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而实际支付的担保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性融资服务机构财政补贴,是指高新区财政专项用于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债务性融资服务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园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给予的补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贴息、担保费补助的受贷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需纳入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及实际经营地址在麓谷园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主营业务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包括从事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或现代服务业的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等(不包括纯贸易型企业、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和传统服务业企业);
(三)财务制度健全,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可能产生严重贷款风险的不良情况;
(四)企业按时、按规定向高新区上报统计报表,且受贷时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应税收入在 2 亿元(含)以下。
企业以自有土地权证、不动产证或其他企业自有固定资产为抵押的融资项目不属于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七条 申请财政补贴的银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高新区麓谷园区设立支行或同级别及以上机构;
(二)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协议;
(三)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 30%;
(四)对符合第六条要求的企业当年发放贷款余额 3000 万元以上。
第八条 申请财政补贴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合成基金及其他债务性融资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需纳入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在高新区;
(二)融资性担保、合成基金及其他债务性融资服务机构当年支持高新区企业获得的贷款规模在 3000 万元(含)以上;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率不得高于 2.5%。
第九条 申请财政补贴的小额贷款公司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需纳入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和经营地须在高新区。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十条 企业债务性融资补贴标准
(一)企业通过债务性融资服务机构获得未经担保公司担保的信用贷款,按贷款总额的 3%给予贴息补助。单个企业单笔贷款贴息年限不超过 3 年,且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单个企业通过多个债务性融资服务机构获得贷款的,按各服务机构贷款比例计算各笔贷款贴息金额。
(二)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信用担保贷款,按当年信用担保贷款总额的 8‰给予一次性担保费补助。单个企业当年享受担保费补助的贷款额上限为 1000 万元,累计高于 1000 万元的贷款按照 1000 万元计算。
(三)单个企业当年获得贴息补助、担保费补助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在高新区内纳税额的 30%与当年关税纳税额两项之和。
第十一条 银行补贴标准
(一)银行对纳入风险补偿资金范围的企业贷款余额达到协议中要求的当年标准数额的,按当年信用贷款(未经担保公司担保)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银行对纳入风险补偿资金范围的企业贷款余额达到当年要求的标准数额和增长比例的,按当年信用贷款(未经担保公司担保)总额的 3‰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银行机构仅可申请一项上述一次性补贴,且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其中不低于 50%金额给予麓谷设立机构的信贷团队)。
(二)银行对符合第六条要求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未经担保公司担保)未纳入风险补偿资金范围的,按当年信用贷款(未经担保公司担保)总额的 3‰给予补贴。单个银行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万元(其中不低于 50%金额给予麓谷设立机构的信贷团队)。
(三)为鼓励银行向园区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银行对符合第六条要求的单个企业当年度累计发放信用贷款(未经担保公司担保)总额100 万元(含)以下的,按银行向该企业当年度累计发放信用贷款(未经担保公司担保)总额的 2‰给予额外补贴。单个受贷企业上年度税收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含)。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补贴标准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当年支持单个企业获得信用担保贷款总额累计超过 1000 万元的,按 1000 万元计算补贴金额。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对纳入风险补偿资金范围的企业贷款余额达到合作协议中要求的当年标准数额的,按照纳入风险补偿资金范围的企业当年信用担保贷款总额的 2‰给予补贴。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支持符合第六条要求的企业获得信用贷款,但未纳入风险补偿资金范围的,按当年信用担保贷款总额的 3‰给予补贴。
(四)为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支持园区小微企业获得信用贷款,融资性担保公司支持符合第六条要求的单个企业当年度累计获得信用担保贷款总额 100 万元(含)以下的,按照信用担保贷款额 2‰的比例给予额外补贴。单个受贷企业上年度税收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含)。
第十三条 合成基金、保理、融资融券及其他债务性融资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
债务性融资服务机构对纳入风险补偿资金范围的企业贷款余额达到合作协议中要求的当年标准数额的,按该机构支持符合第六条要求的企业获得信用贷款额的 2‰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当年信用贷款总额累计超过 1000 万元的,按 1000 万元进行计算。单个债务性融资服务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补贴标准
小额贷款公司上年度应税收入首次突破 3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上年度应税收入的 1%给予一次性补贴;之后按每年应税收入增长部分的 1%给予补贴。单个小额贷款公司每年最高补贴 100 万元(其中不低于 50%金额给予小贷公司的主要经营者,即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贴息、担保费补助由各债务性融资服务机构统一收集以下材料,加盖公司公章后提交:
(一)各债务性融资服务机构出具初审意见的企业贴息补助(或担保费补助)汇总表(附件 3),需加盖债务性融资服务机构公章并提供电子版;
(二)单个企业贷款项目贴息补助(或担保费补助)申请表(附件1、2),并提供电子版;
(三)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告、上年度在长沙高新区缴税总额凭证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申请贴息补助需提供:银行借款合同和银行贷款资金到位凭证、企业偿还贷款到位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以及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回单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费补助需提供:委托担保合同、担保费到位凭证、反担保物清单、银行借款合同和银行贷款资金到位凭证;
(六)高新区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 债务性融资服务机构申请财政补贴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各受贷企业申请财政补贴汇总表,加盖债务性融资服务机构公章并提供电子版(附件 4);
(二)贷款项目向高新区管委会事前报备的证明材料(限于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的企业);
(三)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告、上年度在高新区缴税总额凭证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银行申请补助还需提供:银行借款合同、银行贷款资金到位凭证复印件以及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担保机构申请补助还需提供:委托担保合同、担保费到位凭证、反担保物清单、银行借款合同和银行贷款资金到位凭证复印件;
(六)其他机构申请补助还需提供:业务相关合同、资金到位凭证;
(七)高新区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 受理、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财政贴息、财政补贴采取次年对上一年度一次性拨付的方式办理(上一年度指会计年度,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受贷企业、服务机构申请贴息或补贴,在次年 4 月 30 日前向高新区经济发展局(金融办)提出申请,逾期未交齐材料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审批程序如下:
(一)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金融办)初审,并会同统计局、财政分局进行复审;
(二)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金融工作的委领导召集经济发展局(金融办)、纪检监察审计局、统计局、财政分局等相关部门召开评审联席会议进行审核;
(三)评审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在高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公示5 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经济发展(金融)、财政工作的委领导和管委会主任审批;
(五)高新区财政分局根据管委会审批意见办理贷款贴息、机构补贴拨付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如无特殊约定,本办法所设补贴按照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不重复、就高补贴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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