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新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查看更多
长沙高新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 查看更多
发布日期:2020-09-08 03:05
浏览次数: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对就业的推动作用,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根据《湖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长银发〔2017〕108 号)、《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金〔2017〕25 号)、《关于加大人才创业支持力度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长人社发〔2017〕92 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长人社发〔2016〕59 号)以及《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鼓励扶持被征地农民、农村居民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长高新管发〔2017〕6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由区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整体担保,或由区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心贴息,专项用于支持创业人员进行创业活动的贷款及贴息。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专项使用,整体担保,促进就业”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主要用于扶持国家就业政策与产业政策重点扶持的对象与项目,对人才创业、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创业者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象
(一)贷款发放对象按长银发〔2017〕108 号、长人社发〔2017〕92 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上级财政贴息对象按长银发〔2017〕108 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区本级财政贴息对象按长人社发〔2017〕92 号、长高新管发〔2017〕68 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条件和用途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个人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等需经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租赁或承包经营,或从事出租车营运、客运货运的必须出具租赁承包合同,或提供营运证;从事种养殖业的,必须由当地街道办事处开具经营证明;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运输业除外,符合长沙高新区整体规划布局要求)和一定的自筹资金,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 40%;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4.具备还贷能力;5.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6.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上级政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 5 年内(含),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合伙创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组织者应满足以上贷款记录要求。
(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4.具备还贷能力;5.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30%(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15%),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于法定代表人符合人才身份,当年新招用人才 2 名以上,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企业,可以申请人才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执行。
(三)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个人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以及小微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等生产经营活动,需专款专用。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第七条 贷款额度
(一)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 10 万元,人才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最高额度为 20 万元。
(二)合伙创业的按合伙创业人数,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组织起来就业人数,每人最高 10 万元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 50 万元。
(三)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根据项目情况和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人才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担保中心和银行依据经营项目及其规模、发展前景、资信水平、反担保情况等综合因素确定。
第八条 贷款和贴息期限
(一)个人贷款担保、贴息期限最长贷款为三年。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贴息期限最长为两年。已享受过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且贷款还清 5 年后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担保和贴息。已享受过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小微企业,贷款无逾期还清后可再次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或担保,再次享受时吸纳的就业人员不得与之前申请时吸纳的人员重复。
(二)人才创业贷款担保贴息、人才小企业创业贷款担保、贴息期限最长贷款为两年。对于已享受过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第一次贷款按期还款,创业项目发展良好,无不良贷款记录的个人和小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人才创业担保贷款。
(三)符合区级财政贴息条件的个人单笔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
(四)如到期确需继续使用的,借款人应于贷款到期前 1 个月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同意,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 1 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九条 贷款利率与贴息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人才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 2 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贷款利率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和人才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或合伙创业,其经营项目不属于国家限制行业的,符合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据实第一年全额贴息,第二年给予 2/3 贴息。第三年给于 1/3 贴息。符合条件的人才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2 个百分点以内,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其经营项目不属于国家限制行业的,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 50%给予贴息。符合条件的人才小企业创业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贴息。
(四)符合上级财政贴息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贴息,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符合条件的合伙创业贷款申请贴息,累计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贴息,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 200 万元。
(五)符合区财政贴息条件的人才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贴息,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符合条件的人才合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贴息,累计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符合条件的人才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贴息,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 300 万元。
(六)符合区级财政贴息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居民申请贴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 50%给予贴息。同一申报对象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 200 万元。已申报享受融资贴息的创业项目变更法人或项目负责人后不再享受融资贴息。
(七)创业贷款财政贴息,遵循先付后补的原则,即在借款期间内由借款人自行支付利息,按期偿还贷款后提供还款付息凭证,经公示后,将财政请拨的应补贴利息一次性支付到借款人账户中。借款人延期支付贷款利息和所产生的罚息,财政不予承担。
(八)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对符合上级财政贴息条件的个人及合伙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 50%,省级财政承担 5%,审批发放贷款管理机构所在地的本级财政承担 45%。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由中央财政和本级财政各承担 50%。贴息资金中由地方承担的部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符合区级财政贴息条件的贴息资金由本级财政承担。
(九)如涉及由高新区执行的省、市政策和高新区其他政策的同一笔贷款贴息,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贷款和贴息的推荐、审核及发放第十条 贷款申请与推荐发放
(一)符合贷款和贴息条件的个人自愿申请,村(社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推荐。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的个人持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创业项目所在地的村(社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确认为符合贷款和贴息条件的,指导其填写《长沙高新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附表 1、3),受理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后,于 5 个工作日内向区担保中心推荐。
(二)区担保中心 10 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对项目进行实地审查并填写《长沙高新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续表》(附表2、4),评审专家综合评审后,推荐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贴息的进行备案,到期归还贷款后发放贴息资金。经办银行须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贷款。因特殊原因无法贷款和贴息备案的,应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贷款资格审查。担保中心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一)对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1.贷款申请书和项目计划书;
2.贷款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婚姻证明;
3.《营业执照》或相关的行业准入许可证等 ;
4.贷款人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记录;
5.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证明;
6.参加创业培训的须提交《创业培训合格证》;
7.合伙创业的应提供《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应提供与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组织就业人员签订的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职工名单;
8.反担保资料;
9.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二)对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贷款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1、贷款申请与企业项目简介;
2、企业《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行业准入许可证等;3、经营场所证明;5、企业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6、企业法人代表人员身份证明材料;7、企业当年新招用员工花名册;8、企业当年新招用员工人员身份证明;9、企业与当年新招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10、反担保资料及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11、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证明,或由企业出具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承诺书。第五章 贷款担保第十二条 担保基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上级财政拨付的担保基金;
(二)本级财政筹措的担保基金;
(三)担保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担保基金由同级财政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的整体担保。各级财政每年应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补充担保基金,确保担保基金规模年均增长 5%以上,用于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第十三条 担保比例、方式。担保中心以担保基金为质权,与经办银行签订整体担保合同。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低于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 5 倍。
第十四条 反担保(一)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在担保中心进行整体担保的前提下,还须向经办银行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采取房产抵押或第三责任人保证的形式。担保中心应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进行审核。以房产抵押进行担保的,应提交有权处置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担保中心需进行实地考察,对照申请人提供的房产证原件审核房产位置、面积,并落实房产所有权。以第三责任人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应是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在职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应来源于财政全额拨款,或担保中心认可的其他具备担保能力的人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同一保证人不能同时为两名(含两名)以上贷款人提供反担保。
(二)在上述两种反担保形式外,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的反担保:1、存款单(债券)质押:质押额不低于贷款额,期限为贷款期限。2、担保中心认可的其他反担保方式。第十五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采取以下形式进行担保:
(一)法人担保。企业法人可为小微企业担保,企业法人注册资本应为贷款额的 2 倍以上;
(二)财产、房屋抵押。用于抵押的财产或房产需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其价值应达到贷款额的 1.5 倍以上;
(三)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应出具财产证明,其资产应达到小企业贷款额的 2 倍以上;
(四)由经办银行指定的担保机构为贷款小企业担保。第十六条 担保风险管理。担保中心对单个经办银行创业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 20%时,应暂停担保业务,经与该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担保责任依据担保合同的条款执行。第六章 奖惩考核第十七条 建立奖励机制。奖补对象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承办创业担保贷款的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区担保中心为单位,对创业担保贷款当年发放贷款规模为依据进行奖补。1、当年有新发创业担保贷款但上年度未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按照当年新发贷款额的 0.5%给予奖励;2、当年创业担保贷款新发贷款额低于上年度新发贷款额按照当年新发贷款额的 0.5%给予奖励;3、当年创业担保贷款新发贷款增长率在 0-10%之间(含 10%)的,按照当年新发贷款额的 0.8%给予奖励;4、当年创业担保贷款新发贷款增长率超过 10%的,按照当年新发贷款额的 1%给予奖励;第十八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将取消申报或认定资格,按规定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同时将纳入诚信黑名单,不再享受高新区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贷款管理和监督第十九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人才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所产生的风险由担保基金全额承担。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发生的呆账损失,由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 9∶1 的比例承担。区担保中心每年按照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金额的 10%提取呆坏账准备金,每年年底由本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据实补足。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规定程序由担保基金代偿,经批准后用呆坏账准备金补充担保基金。第二十条 为加强管理,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按期归还,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必须明确各方责任。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责任
(一)对辖区内的创业者宣传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指导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资格、项目和反担保的初审,并提供推荐意见;
(三)按要求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台账,对社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推荐、发放情况进行实时管理;
(四)配合经办银行、人社部门、担保中心做好调查审核工作,协助经办银行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五)指导帮助贷款对象搞好生产经营,及时反馈其获贷后的信息;
(六)积极创建信用村(社区),为村(社区)内居民办理贷款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担保中心责任
(一)对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对辖区内各街道、村(社区)的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进行指导、考核;(二)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资格、项目和反担保的评审,并提供推荐意见;(三)负责为辖区内贷款申请人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整体担保;(四)按要求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台账,对辖区内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进行管理,及时传达、反馈相关信息;(五)配合市担保中心做好数据统计工作,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调查审核及催收贷款工作;(六)帮助贷款使用人落实创业的优惠政策;(七)积极筹措担保基金,承担相应贷款风险;(八)积极引导和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进行创业培训;(九)组织开展贷前调查和贷后跟踪工作,并协助经办银行催收欠款。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责任(一)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对创业担保贷款实行“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当单个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 20%以上(含 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同时向区担保中心和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担保基金必须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方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为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二)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担保中心;(三)及时反馈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回收、贴息以及担保基金账户情况;(四)对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分局应结合实际,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和完善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积极支持经办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原《长沙高新区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长高新管发〔2014〕79 号)自行废止。
分享到:
阅读更多新闻资讯